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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被限消 北京二中院:“老赖”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

/ 09/23
来源:

大众报业·海报新闻

作者: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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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璐 北京报道

  限制消费制度的实施对于打击“老赖”,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发挥了重要作用。日前,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近年审理的限制消费执行异议案进行梳理归纳,并结合审判实践作出有益提示。

  据披露,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二中院审结涉限制消费措施的执行异议共29件,其中驳回8件,撤回11件,支持10件,分别占比27.6%、37.9%和34.5%。上述执行异议案件中,被执行人均涉及单位,提出异议的主体除一件为申请执行人以外,其余案件的异议人均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个人。

  欠钱被限消 “老赖”多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二中院法官介绍,在限制消费案件中被执行人均涉及单位,申请纠正的主体多是被法院认定为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被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限制消费执行异议。异议人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其已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异议人认为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应财产,被执行人并非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是没有能力履行。同时异议人提出自己已经离职,并非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财产被冻无力偿还老赖提异议 法官:驳回

  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的限制消费执行异议,二中院法官介绍,在审查驳回的案件中,法院驳回理由主要包含三项。

  一是程序性驳回。异议人不服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径行向执行裁判部门提出,执行裁判部门不予审查,裁定驳回申请。

  二是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不能成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事由,据此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三是经审查,认定异议人属于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驳回其异议请求。

  二中院法官表示,目前限制消费执行异议撤回率略高于驳回率。法院支持限制消费执行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执行实施部门以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而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异议人不再担任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官提示:挂名法定代表人要谨慎

  据悉,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同酒店、金融、工商、房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了覆盖全民全社会系统、资源共享的诚信体系,使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受到严格的审查与限制,大大压缩了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

  法官提示,现实生活中部分公司股东、投资人通过外聘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形式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其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在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应深入了解受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还可能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官告诉记者,从救济程序上来看,近两年限制消费执行异议案件审理程序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将限制消费措施视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服的,可以直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二是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按照该意见,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应当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如对执行实施部门驳回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刘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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