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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正当防卫导致防卫权滥用?最高法:谨防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

2020

/ 09/03
来源:

大众报业·海报新闻

作者: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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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璐 北京报道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但鼓励正当防卫是否会导致防卫权滥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手畏脚”的现状,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和强调,“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便是纵容逞凶斗狠,甚至滥用防卫权,导致社会不安宁。

  对此,姜启波明确《指导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也从另一个方面强调要防止权利滥用。除了在“总体要求”方面强调要“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以外,在诸多具体规则的设定方面,也注重体现上述精神。

  姜启波介绍,《指导意见》第七条强调,“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姜启波表示,《指导意见》的精神是既要旗帜鲜明地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尽力消除社会戾气,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姜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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