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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北京

北京版野保条例全文公布 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2020

/ 05/06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万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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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北京5月6日讯(记者 万小军)5月6日,北京市政府官网全文公布了《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提到,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受托机构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中,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应建立溯源机制,记录物种系谱等工作。

  此前,《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4月24日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禁止行为: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前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另外,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

  《条例》还禁止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发布广告。

  除禁止食用外,《条例》要求,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同时,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利用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北京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检疫证明,保证全程可追溯。

  此外,以非食用性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检疫证明、进出口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

  《条例》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上明确,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此外,对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的,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也将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姜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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